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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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91號原告 吳政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承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書記官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