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7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7431號債權人 蒲朝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達富康資訊有限公司、 林閔滄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自民國106年9月30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按債務之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權人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計算之遲延利息)。
㈡查報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按民法規定應付
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㈢確認當事人「林閔滄」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達富康資訊有
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聲請狀將「林閔滄」記載於達富康資訊有限公司下方,但並未表明其身分);如認「林閔滄」為本件債務人,請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相對人達富康資訊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