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小字第2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送達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5月2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97年6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同年6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麗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