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南小字第104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1040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8月20日下午2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麗娟
書記官 楊宗倫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 陸萬零 陸拾伍元,及其中伍萬玖
仟玖佰 參拾陸元 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起至九十四
年十一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暨自九十四年十
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楊宗倫
法 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