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00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吳素勤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