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738號原告 康秀惠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被告 黃靖涵 訴訟代理人 王亭婷 律師
張賜龍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4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24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定於110年5月25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育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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