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刑智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限制閱覽
01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刑智聲字第21號0203聲 請 人04即 被 告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5代 表 人 洪嘉聰 代 理 人 郭雨嵐 律師0607 潘皇維 律師08 陳怡秀 律師09選任辯護人 洪梅芬 律師 謝祥揚 律師1011 陳冠中 律師12相 對 人13即 被 告 何建廷 14 王永銘 15 戎樂天 16相 對 人 賈俊益 律師17 徐承蔭 律師 王永春 律師1819 陳伯彥 律師20 陳 明 律師21 賴淑芬 律師 蔡菁華 律師2223 王仁君 律師24 吳美齡 律師25 彭建仁 律師26 范清銘 律師27 林哲誠 律師28 周世筑 律師29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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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101限制相對人何建廷、王永銘、戎樂天、賈俊益律師、徐承蔭律02師、王永春律師、陳伯彥律師、蔡菁華律師、賴淑芬律師、 陳明 03律師、王仁君律師、吳美齡律師、彭建仁律師、范清銘律師、林04哲誠律師、周世筑律師僅得以本院提供之空間、設備檢閱、抄05錄,並不得以攝影、複製或以任何方式重製本院109年度刑智上06重訴字第4號案件卷宗內,如附表所示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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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08一、聲請人聲請略以:
09本件為貴院109年度刑智上重訴第4號刑事案件(下稱本案)10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案件。聲請人針對其於本案審理期間,前11於110年9月9日提出刑事上訴理由㈥狀及上證5、6號資料12(下合稱系爭資料),聲請對本件相對人限制檢閱、抄錄及13攝影附表所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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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15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不公開審判;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智1617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定有明文。
18(一)系爭資料具有秘密性:
19附表之資料為聲請人提出之書狀及專家意見書,均為未經對外公開之内部文件,且内容涉及相對人委請00000000000000000000博士,基於其經濟學專業從商品化、產品生命週期、知識22外溢等面向,就DRAM產品市場之分析及經濟價值之評估,暨23相對人透過知識外溢及逆向還原工程獨立獲得DRAM相關知識與資訊等資料。準此,以均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能知2425悉,具秘密性。
26(二)系爭資料有經濟價值:
27 系爭資料為屬於具有高度機密、敏感之技術性資料與商業性資料,均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之資訊,且競爭同業2829取得聲請人上開技術性資料與商業性資料,立即可節省研發30成本、降低學習時間、減少許多嘗試錯誤,調整商業模式與201策略,聲請人將喪失競爭優勢,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02值。
03(三)系爭資料有合理保密措施:
04 聲請人就其所有之營業秘密所採取之具體保密措施有:1.員05工必須刷卡,始可進入個人被授權之工作區域;2.廠區內不06得拍照、不得使用智慧型手機照相程式;3.出入廠區由保全07抽檢實體文件;4.配發予員工之個人電腦,不得使用隨身碟08或外接硬碟,且設有避免聲請人檔案被複製流出之機制;5.09員工必須透過個人專屬帳號與密碼,始得登入聲請人電腦進10行操作,且以個人工作職掌限制存取權限;6.特定極機密資11料以密碼單獨鎖定;7.公司網路無法連接雲端硬碟、外部電12子郵件信箱;外寄電子郵件以關鍵字監控,並需經主管審13核;8.違反規定者公告,並按情節處罰。職是,應認聲請人14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可認屬於聲請人營業秘密。況系爭15資料有經偵查機關及法院調查後,而取得涉及與聲請人營業16秘密相關之資料,有禁止在本案以外予以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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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裁定結論:
18綜上所述,附表涉及聲請人之營業秘密資料,本院爰依聲請19人之聲請,限制相對人僅得在本院提供之空間、設備檢閱、抄錄並禁止攝影、複製附表所示資料,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2021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22 智慧財產第一庭23 審判長法 官李維心24 法 官蔡如琪25法 官林洲富26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27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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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書記官蔡文揚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