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252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1年4月14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田幸艷
書記官駱映庭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玖仟玖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駱映庭
法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