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25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被告 許秀鳳郭許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252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1年4月14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田幸艷

書記官駱映庭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玖仟玖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駱映庭

法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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