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司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法字第7號聲請人 蔡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縣義竹鄉普照寺捐助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縣義竹鄉普照寺捐助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應寺廟業務推動需要,經105年度第1次信徒大會議決通過修訂捐助組織章程,爰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查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縣義竹鄉普照寺105年度第1次信徒大會會議紀錄之捐助組織章程修訂案,業經嘉義縣政府備查,此有嘉義縣義竹鄉公所105年7月13日義鄉民字第1050008653號函、嘉義縣政府105年7月7日府民禮字第1050132882號函影本在卷足憑,則本件變更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司法事務官林吟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書記官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