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字第10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其他請求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字第109號抗告人 李進順
送達代收人 李宗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其他請求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15號裁定,提起抗告,其中追加相對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御股)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行政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定有明文。至於抗告程序,本院僅係就原審之程序裁定為審查,並不就本案訴訟有無理由為判決,抗告人尤不得為本案訴訟之變更或追加。
二、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其他請求事件,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1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原裁定相對人僅為法務部,抗告人於抗告狀另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御股)為相對人,顯係於本件抗告程序中追加相對人而構成訴之追加,依首揭說明,其追加之訴尚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胡國棟法官鄭小康法官林樹埔法官黃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書記官王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