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7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執聲沒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彰化縣警察局二林分局於民國88年7月28日下午4時許,在彰化縣社頭鄉大圳巷7號查獲被告甲○○,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第二級毒品,驗餘淨重0.0921公克,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為違禁物,依前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