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3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民國99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民國00年00月00日生」部分茲發現有所誤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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