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丙○○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九十四年自字第一三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訴之聲明:
(一)被告等應共同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宣告准予假執行。
二、陳述: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乙、被告方面: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二人被訴誣告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郭妙俐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