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052號原告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法定代理人 黃文星 被告晉得鋼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超 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書記官詹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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