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訴字第1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市區道路條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7號抗告人 吳明琅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工務局間市區道路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孫國禎
法官廖建彥法官林韋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