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簡調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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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調字第540號

聲請人 黃松鐵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資深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被告 黃瑞樘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民國112年1月21日死亡、被告 林資隆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12年2月18日死亡,則訴訟程序於其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原告應補正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含土地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載)、被繼承人黃瑞樘、林資隆之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或代位繼承亦須表明)、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二、具狀陳明是否聲明由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倘黃瑞樘、林資隆之繼承人未就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是否追加起訴聲明請求其等之全體繼承人就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另應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及正確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其原因事實,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書記官梁高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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