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384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捌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參仟捌佰貳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林暐庭(即劉紋瑗、林紋瑗)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皆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300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又於民國113年2月23日具狀就利息暨違約金部分變更為如附表二所示;嗣於113年4月24日行言詞辯論程序時,減縮不再請求上述違約金部分,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併予敘明。
三、原告主張:
㈠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與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銀行)於94年1月1日合併,富邦銀行為消滅銀行,台北銀行為存續銀行,並於合併後變更公司名稱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自得依公司法第75條規定概括承受富邦銀行對被告之債權。
㈡被告前向原告申辦信用貸款,原告乃於92年12月11日撥付6萬元予被告,約定按原告信貸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16%計算(現為週年利率17.5%),如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週年利率計息外,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僅攤還本息至93年6月10日止,其後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31,300元未給付,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全部款項及利息暨違約金。
㈢被告於92年11月12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並領用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持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及預借現金,但均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數清償或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將最低應繳金額以上款項繳付,逾期未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按差別利率計算之利息,又依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自104年9月1日起信用卡或現金卡之循環利率不得超過週年利率15%。詎被告至94年2月18日止,尚積欠22,529元(其中本金為19,689元)未給付,依約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應即清償全部款項及利息。
㈣綜上,被告屢經催請,仍未清償,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四、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依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2,650元
合 計 2,650元
附表一:
利息
起日
迄日
利率
93年6月11日
110年7月19日
17.5%
110年7月20日
113年1月16日
16%
違約金
94年2月25日
94年5月21日
1.75%
94年5月22日
110年7月19日
3.5%
110年7月20日
113年1月16日
3.2%
附表二:
利息
起日
迄日
利率
93年6月11日
110年7月19日
17.5%
110年7月20日
清償日
16%
違約金
94年2月25日
94年5月21日
1.75%
94年5月22日
110年7月19日
3.5%
110年7月20日
清償日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