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36號原告 王傳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原告聲明請求「㈠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54萬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連帶給付1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另聲請供擔保假執行)」,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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