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9號抗告人 林忠義 上列抗告人與 孔令儀 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6日本院所為111年度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民事庭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劉婉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