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21號原告A01(真實姓名、住所詳對照表)法定代理人A01之父(真實姓名、住所詳對照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8年11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 陸一展 」之記載,應更正為「 彭一展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5日所為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內文第一行及應補正事項第二項之被告姓名「陸一展」之記載,係「彭一展」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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