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30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三0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柒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十三時五十分許,駕駛車號00
-0000號之自小客車,行經彰化縣○○鎮○○○路與工業西二路無號誌交岔
路口時,遭被告駕駛車號00-0000號之小客貨車自左側後方撞擊,致車輛
後行李箱及保險桿等處受損,共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五萬三千六百元。
本件事故經臺灣省彰化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顯示:被告行經無
號誌交岔路口左方車未停讓右方車先行,為肇事主因;原告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
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為肇事次因。是按主、次因比例,被告應負擔百
分之八十之過失責任。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