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194號

原告 張秀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家新 (現於○○○○○○○執行)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預納提解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肆拾陸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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