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478號
抗告人
即原告 李景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間請求返還管理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依法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羅崔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478號
抗告人
即原告 李景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間請求返還管理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依法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