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104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1043號

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葉維杰

被告 許國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067元,及自民國95年1月1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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