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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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認可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238號聲請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認可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陸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容縣人民法院西元二○○八年(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所為而於西元二○○八年(民國九十七年)0月0日生效之(二○○七)容民一初字第一四四號民事確定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中國大陸地區人民)與相對人乙○○(男,00年0月00日生,臺灣地區人民)於民國(下同)95年4月28日結婚。嗣因兩造婚姻發生破綻,業經大陸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容縣人民法院於97年2月22日以(2007)容民一初字第144號民事判決准許兩造離婚確定,並已於00年0月0日生效。又該判決書及生效證明書復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97)中核字第064714號及(97)中核字字064721號驗證屬實。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並檢具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及委託書,聲請鈞院裁定認可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之大陸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容縣人民法院(2007)容民一初字第144號民事判決書、證明書、廣西壯族自治區容縣公證處(2008)桂容證字第428號、(2007)桂容證字第429號公證書,業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有該基金會(97)中核字第064714號、(97)中核字第064721號證明在卷足憑,則該判決書自堪信為真正。次查,上開判決係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離婚事件所為之裁判,由大陸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容縣人民法院管轄審理,並未違背我國有關離婚事件專屬管轄之規定。又其判決內容略以:「原(即聲請人)、被(即相對人)告雖然是自願登記結婚,但由於相識時間短,雙方缺乏了解,婚後沒有培養起夫妻真正感情,自原告從臺灣回大陸之後,雙方再也沒有什麼聯繫,夫妻關係名存實亡,原告又堅持要求離婚,綜觀原、被告婚姻基礎差,婚後感情狀況以及雙方又無子女等因素,可以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訴請離婚,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等語,核其判決離婚所舉事由,亦與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堪認該判決不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從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認可。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條後段、第41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鍾宗霖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書記官周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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