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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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均減刑,各減為如附表「減刑後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2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
2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各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原確定判決所宣告之沒收,不在本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確定判決執行之,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