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60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姚斌豪 被告音樂坊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法定代理人 廖為邦 被告乙○○
甲○○
6樓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消費借貸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依兩造間授信約定書第15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黃信滿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書記官馬文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