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92號上訴人即原告祭祀公業 楊豬批 法定代理人 楊榮吉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祭祀公業楊豬批(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堯階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7月23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6萬4,596元【計算式:267.42平方公尺(上訴人主張通行之面積)×2萬3,800元/平公方尺(通行土地之公告現值)=636萬4,5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6,0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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