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92號原告祭祀公業 楊豬批 法定代理人 楊榮吉 被告 陳堯階
陳瑞旭 李月金 陳吉雄 陳吉松 陳清亮 陳寶心 陳楠森 陳榮欣 陳榮聲 陳燕然 陳燕熹 陳燕足黃熙華陳瑞玉 陳瑞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6,094元,該裁定業於107年8月31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惟迄今仍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收費答詢表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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