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刑智上易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1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仁智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智易字第17號,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709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林仁智明知「SAMSUNG」(審定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蘋果」(審定號碼00000000)之商標圖樣,分別係商標權人南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星公司)、美國商蘋果公司(下稱蘋果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無線耳機」、「可充電電池」、「電池充電器」、「電池」、行動電話用電池」、「行動電話保護套」,及「電腦」、「行動電話保護套」等商品之商標權,現仍於商標權期間內,且上開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竟於民國104年9月間前某日,在大陸深圳地區某商店購入仿冒之「SAMSUNG」商標之三星商品、蘋果商標行動電話保護套後,基於販賣之犯意,自同年10月間起,在臺南市○○區○○路○○○巷○○○○○號「多米企業社」,利用電腦網際網路設備,進入露天拍賣網站,以拍賣代號「sunrays0520d
ome」公開張貼販售,由不特定之顧客下標購買後,至7-ELEVEN超商付款取貨,以此方法出售予不特定顧客牟利。嗣經警執行網路巡邏以上揭方式向林仁智購得仿冒之「SAMSUNG」商標充電器1個,並於105年6月6日持法院搜索票,在上址執行搜索,並扣得IPHONE手機保護套2件,及「三星電池充電器」74件(含上揭購得仿冒之「三星」商標充電器1個)、「三星電池充電座」74件、「三星藍芽耳機」1件、「三星傳輸線」48件、「三星耳機」32件、「三星電池」12
7件、進貨單6張等物而查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嫌。惟經原審審理結果,認本案被告之犯行為原審法院106年度智簡字第19號(下稱前案)確定判決效力及,依刑事訴訟法302條第1款規定為免訴之判決。然查:
(一)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2578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被告前案之犯行,係由大陸地區購入「SAMSUNG」商標電池、充電座等商品,自104年10月間起至105年3月16日遭查獲時止,在臺南市○區○○路○○○巷○○號住處,透過奇摩拍賣網站,使用代號「Z0000000000」,刊登販賣「三星原廠電池、電池座充」之訊息,並在臺南市○○區○○路○○○號○○弄○○號其所經營之「多米生活館」擺設陳列之犯行,與本案被告於104年9月前由大陸地區購入仿冒商標商品,至105年6月6日遭搜索時止之上述犯行,雖均有在不同網站以不同之代號刊登販售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且同在臺南市○○區○○路○○○號○○弄○○號其所經營之「多米生活館」/「多米企業社」陳列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並在重疊之時間內,在相同之處所或以相同之手法,侵害相同之法益,依社會通念,就被告於重疊時間(即10
4年10月至105年3月16日止)內所為之犯行,固可認係基於單一行為之決意,且行為密接難以強行分開,屬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而認被告本案上開部分犯行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應為免訴判決;然本案另有被告於前案105年3月16日搜索查扣仿冒品後,再度由大陸地區購入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有扣案進貨單中之大陸地區105年4月1日新日通航空貨運承攬公司承攬單、送貨單,及同年月6日之嘉里大榮物流客戶簽收單在卷可按,足稽被告係於前案搜索後另行起意購入仿冒商標商品並於網站張貼販售,被告此部分犯行是否與前案基於單一行為之決意,而為同一案件,原審未予詳查,逕謂本案與前案為同一案件,復未說明其採證論斷之依據,理由顯屬欠備。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即非無理由,原判決既有上述違誤,所為免訴之判決即有未洽,本院因認有撤銷原判決並予發回之事由。
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9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莊立鈞上訴、檢察官鍾鳳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張銘晃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郭宇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