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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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747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顏嘉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鄧樹慧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高雄市○○區○○段○○○○○○○○號○○○區○○段44建號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鄧樹慧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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