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2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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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21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周明道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陸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2年10月23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債務人並應給付債權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62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 周雄中 130│自民國102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218687│0000000000│11月24日│││││元│9│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周雄中130│自民國102年│至清償日止│自民國102年1│││218687│0000000000│12月23日││2月23日起至│││元│9│起││清償日止,按月│││││││依45元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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