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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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76號聲請人 鐘義雄 相對人 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吳仲華 於民國81年7月11日向訴外人 黃秀月 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並以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以為清償之擔保,並已辦妥抵押權登記在案,而債務人吳仲華於89年7月1日死亡,全部抵押物於102年3月1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吳俊宏,且訴外人黃秀月將上開抵押權及債權移轉與聲請人,詎抵押權屆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按普通抵押之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亦有準用。惟查本件聲請人非抵押權登記名義人,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其對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