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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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二號
原告甲○原告丙○原告乙○原告己○○送達代收人郭秧被告丁○○被告戊○○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共同送達代收人 郭秩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國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B書記官侯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