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號
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丁○○被告乙○○共同本院公設辯護人丙○○指定辯護人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李宛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
書記官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