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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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羈押撤銷。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強盜案件,在審理中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裁定羈押並自九十一年一月八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犯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十七日確定在案,並自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起入監服刑,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顯見並無再犯他罪,或有不能追訴、審判之虞,應認羈押原因已經消滅,其羈押自應予以撤銷。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四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