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一級毐品海洛因淨重零點捌玖公克(包裝重零點壹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上開規定,如經查獲自應沒收並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縣警察局湖內分局查獲移送經扣案之海洛因係違禁物,爰依法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秀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