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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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盈達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哲誠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盈達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李盈達因強盜殺人案件,前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且依卷內各證據資料所示,足認被告所涉強盜殺人罪嫌重大;又衡被告所涉罪名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良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係基本人性,故重罪常伴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高度可能性,自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再審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個人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後,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尚無法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而得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裁定被告應自111年3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吳智勝
法官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若安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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