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763號原告甲○○
4樓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