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7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簡純靜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十月│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七月│├───────┼─────────────┼─────────────┼────────────┤│犯罪日期│96年8月15日│96年11月5日│96年8月13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案號│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1471號│96年度偵字第4917號│96年度偵字第4917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53號│97年度訴字第277號│97年度訴字第277號││├───┼─────────────┼─────────────┼────────────┤││判決│97年2月15日│98年4月17日│98年4月17日│││日期││││├───┼───┼─────────────┼─────────────┼────────────┤│確定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53號│97年度訴字第277號│97年度訴字第277號││├───┼─────────────┼─────────────┼────────────┤││判決確│97年2月15日│98年6月26日│98年6月26日│││定日期││││├───┴───┼─────────────┼─────────────┼────────────┤│附註││││└───────┴─────────────┴─────────────┴────────────┘┌───────┬─────────────┬─────────────┬────────────┐│編號│四│五│六│├───────┼─────────────┼─────────────┼────────────┤│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七月│├───────┼─────────────┼─────────────┼────────────┤│犯罪日期│96年8月15日│96年9月29日│96年10月12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案號│案號│96年度偵字第4917號│96年度偵字第4917號│96年度偵字第4917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277號│97年度訴字第277號│97年度訴字第277號││├───┼─────────────┼─────────────┼────────────┤││判決│97年4月17日│98年4月17日│98年4月17日│││日期││││├───┼───┼─────────────┼─────────────┼────────────┤│確定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277號│97年度訴字第277號│97年度訴字第277號││├───┼─────────────┼─────────────┼────────────┤││判決確│97年6月26日│98年6月26日│98年6月26日│││定日期││││├───┴───┼─────────────┼─────────────┼────────────┤│附註││││└───────┴─────────────┴─────────────┴────────────┘┌───────┬─────────────┬─────────────┬────────────┐│編號│七│八│九│├───────┼─────────────┼─────────────┼────────────┤│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九月│├───────┼─────────────┼─────────────┼────────────┤│犯罪日期│96年10月14日│96年10月22日│96年10月23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案號│案號│96年度偵字第4917號│96年度偵字第4917號│96年度偵字第4917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277號│97年度訴字第277號│97年度訴字第277號││├───┼─────────────┼─────────────┼────────────┤││判決│97年4月17日│98年4月17日│98年4月17日│││日期││││├───┼───┼─────────────┼─────────────┼────────────┤│確定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277號│97年度訴字第277號│97年度訴字第277號││├───┼─────────────┼─────────────┼────────────┤││判決確│97年2月26日│98年6月26日│98年6月26日│││定日期││││├───┴───┼─────────────┼─────────────┼────────────┤│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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