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4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43號原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石化事業部代表人 林金柱 訴訟代理人 蔡坤展 律師訴訟代理人 梁志偉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鄒燦陽 訴訟代理人 王健州 訴訟代理人 李俊儒 上列當事人間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俊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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