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許靜如 債務人賴 禹丞 債務人 賴鏗 旭債務人 潘美秋
一、債務人潘美秋、 賴禹丞 、 賴鏗旭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肆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賴禹丞前就讀開明工商邀同債務人賴鏗旭、潘美秋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443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賴禹丞自民國106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430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賴鏗旭、潘美秋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0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潘美秋、賴│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4430元│禹丞、賴鏗│7月01日起│2月05日止│一五││││旭├──────┼──────┼───────┤││││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月06日起││一五│└──┴───┴─────┴──────┴──────┴───────┘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潘美秋、賴│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430元│禹丞、賴鏗│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旭│││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