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字第30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交簡字第30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交簡字第301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中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66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建中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5行補充「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第9行補充醫院抽血檢測時間為「同日12時4分許」;證據部分刪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457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6年8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年內之108年6月4日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規定,就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關機關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修正等情,固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108年2月22日以釋字第775號解釋在案。然除上開情形及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外,依解釋文所載,不生一事二罰問題。本件被告係累犯,業如前述,但並無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之情事,不生上開解釋所誡命法院應裁量是否加重之問題,是法院僅能依照現行法律規定,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審酌被告初犯酒駕,酒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80mg/dl(換算吐氣酒精濃度約為每公升0.40毫克),仍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道路,並自撞路邊護欄,應予非難;兼衡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及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自陳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慕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蕭主恩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6635號被告陳建中男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鎮○○0巷00○0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建中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457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6年8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復於108年6月4日凌晨0時許,在屏東縣○○鎮○○0巷00○0號住處飲用高粱酒後,仍於同日9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10時30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號前,因不勝酒力自撞路旁護欄受傷,緊急送往國軍高雄總醫院急救,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委託該醫院對其施以抽血檢測,測得其血液酒精濃度為80mg/dl即0.08%(換算成呼氣值為0.4mg/l)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建中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國軍高雄總醫院一般生化檢驗報告單、診斷證明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各1份及現場照片4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被告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檢察官劉慕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