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406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義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秀卿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玖拾萬壹仟壹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肆仟肆佰壹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蘇嘉豐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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