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89號原告 蕭倞琰 被告 柯金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11年度交簡字第23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姚怡菁法官李冠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