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35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薛聖耀 債務人 楊忠達 即全日紅便當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壹仟零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表:
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期間(民國)年利率期間(民國)年利率117,692元111年9月24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1.795%111年10月25日起至112年4月24日止0.292%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0月10日止1.92%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0.584%111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2.92%2362,834元111年5月24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1.67%111年6月25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0.18%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1.795%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0月10日止0.192%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0月10日止1.92%111年10月11日起至111年12月24日止0.292%111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2.92%111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0.584%3359,998元111年5月19日起至111年6月29日止1%111年6月20日起至111年6月29日止0.1%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2.185%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0.219%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0月10日止2.31%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0月10日止0.231%111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3.31%111年10月11日起至111年12月19日止0.331%111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0.662%417,692元111年9月18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1.795%111年10月19日起至112年4月18日止0.292%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0月10日止1.92%112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0.584%111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2.92%5362,834元111年5月18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1.67%111年6月19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0.167%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1.795%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0.18%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0月10日止1.92%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0月10日止0.192%111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2.92%111年10月11日起至111年12月18日止0.292%111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0.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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