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31號
聲請人 劉嘉峯
相對人 廖品閎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三日所為之一一一年度抗字第九四Ο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日以111年度抗字第940號裁定准許假扣押在案(見本院卷5至8頁)。茲聲請人以其已與相對人中廖品閎、廖崑隆及謝文娟等3人達成和解,並向執行法院具狀撤回假扣押之強制執行為由,聲請撤銷上開裁定(見本院卷3頁),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怡雯
法官呂綺珍
法官王育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