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31號

聲請人 劉嘉峯

相對人 廖品閎

吳靜如

鄭博圳

張瑋仁

陳仲豪

李家名

陳宥郢

黃仲義

廖崑隆

謝文娟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三日所為之一一一年度抗字第九四Ο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日以111年度抗字第940號裁定准許假扣押在案(見本院卷5至8頁)。茲聲請人以其已與相對人中廖品閎、廖崑隆及謝文娟等3人達成和解,並向執行法院具狀撤回假扣押之強制執行為由,聲請撤銷上開裁定(見本院卷3頁),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怡雯

法官呂綺珍

法官王育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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