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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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607號

抗告人 莊榮兆

陳勝發

呂亦真 原住苗栗縣○○市○○里○○00號

蔡章

謝衛民

上列抗告人因與 林挺生 等間保全證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2號、111年度聲字第24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民國111年4月13日111年度聲字第12號、111年度聲字第24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周群翔

           法官黃珮禎

           法官陳雯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陳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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