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鍾竹簧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冷明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朱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