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4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呂明倫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明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呂明倫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被告於民國100年8月19日出具現金保證(刑保字第10000147號)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被告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67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被告到案執行,經檢察官同意分8期繳納易科罰金款項,然被告於繳納4期之罰金後即未到案執行,經傳拘無著等情,有前開判決書、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分期繳納罰金執行案件進行表、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01年10月9日宜檢文清101執84號字第16323號、第16327號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